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正辦法,台灣人因領中國護照或在中國設籍而喪失台灣身分,若申請回復台灣身分應符合3種條件。陸委會今天指出,台灣籍非常可貴,不是想取得就能取得,這3個條件是把過去審查標準明確化。

配合總統賴清德針對5大國安及統戰威脅提出17項因應策略,內政部近日預告「在台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修正草案,適用對象指在台灣原設有戶籍人民,因在大陸地區設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而喪失台灣身分者;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台灣身分後,再轉換為大陸身分者。

修正草案指出,為防止中共藉現行回復制度進行統戰、滲透,因此增訂,申請回復台灣身分應有具體事證認定符合下列3種情況之一,包括對台灣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重大特殊貢獻;有助於台灣整體利益;基於人道考量等。
對於新設3條件的考量,以及是否從嚴審查,陸委會今天以書面回應,雖然法令用語是「回復」,但實質上就是「中國大陸籍」要申請取得「台灣籍」。

陸委會表示,「台灣籍」非常可貴,不是想取得就能取得,尤其曾經主動放棄台灣籍的人,政府核發身分許可,必須有足昭公信的理由。
陸委會最後表示,這3個條件是把過去審查的標準加以明確化。(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