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大哥大與遠傳電信4G頻譜爭議,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台哥大要賠償遠傳7億6577萬多元,雙方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院更一審改判台哥大公司應給付遠傳公司2億4215萬多。可上訴。
遠傳提告主張,與台哥大2013年分別標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屬行動寬頻 1800MHz 頻段互為他造使用 C4 頻段、C1頻段供4G業務使用,隔年雙方簽訂協議書,遠傳公司將C1頻段申請繳回,但台哥大未依系爭協議約定。
高院判決台哥大要賠償遠傳7億多元,但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高院用雙方約定的2016年做為繳回期限,台哥大未履行契約須付給付遲延的賠償,但事實上雙方未約定共同繳回,遠傳主張應以公平交易法計算賠償金額,高院未說明不採用的理由,有判決違背法令之處,撤銷發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