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資深清潔隊員將回收車上的大同電鍋轉送給拾荒嬤,遭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雖認罪且已做補償動作,律師認為他難逃遭判刑結果,就算緩刑免坐牢,但褫奪公權仍會讓他丟了工作。
回顧此案,黃姓清潔隊員去年7月於執勤時在回收車上發現一個外觀完好的大同電鍋,他想到家裡附近有一個拾荒老婦,基於同情將電鍋帶回家測試功能仍完好,送給老婦讓他可以煮東西吃,未料遭同仁檢舉,清潔隊要求黃男歸還電鍋,於是黃男自掏腰包買了一個新電鍋給老婦,把舊的拿回來替換歸還。
根據北市環保局規定,清潔人員回收的物品即視為公物,不得擅自占有,雖然該電鍋按回收價僅值32.56元,但黃男行為仍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仍遭依法送辦,檢察官認為黃男動機單純物品金額很低,但身為公務人員仍應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擅自處分財物,故仍將他起訴。
雖然起訴書中明確表示,黃男符合自首與自白、以及情節輕微等減刑規定,建議法院從輕處理,法官若採納檢方意見,黃男最終可能遭判2年以下徒刑,得以緩刑免入監,但律師認為黃男一旦遭判刑定罪,就算可緩刑,也會因為褫奪公權丟掉飯碗。
律師許仲勛指出,黃男行為確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若是依圖利罪本刑5年以上,或是侵佔公務罪10年以上,法官的確可以依偵查中自白繳回犯罪所得、侵佔物品5萬元以下以及情輕法重理由,減刑3次到刑度2年以下獲緩刑,免去牢獄中之災,但若他5年內有其他犯罪記錄也將不得緩刑,就算可緩刑一旦判決有罪,依貪污治罪條例必會附帶褫奪公權,依法一定會被免職丟掉飯碗。
許仲勛認為,這個案件雖然被告侵佔公有物行為與不法所有意圖明確,符合《貪污治罪條例》構成要件,一旦遭起訴就會面臨至少5年以上重罪,但實際上其動機認為是廢物利用幫助弱勢,且事後做補救動作行為可憫,是否有主觀犯意或是違反比例原則,法官還是得依法判有罪處刑,許指出類似個案過去也時有所聞,社會大眾更該關注體制面的問題,《貪污治罪條例》是否被擴大使用,情節輕微的案件是否該回歸普通刑法才是真正的解套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