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資源回收維生的50歲金姓婦女,因在去年偷走台北市一家火鍋店門口的紙箱,遭檢方依竊盜罪起訴。法官姚念慈審理後認為犯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判處免刑。可上訴。

根據起訴書指出,金姓婦女2024年11月22日上午9時許在火鍋店外偷走店家暫置門口的紙箱1個,紙箱內原裝有高麗菜。金女在得手後,將高麗菜放置於店家的廚餘桶內後離去。事後遭店長發現並調閱監視器報警處理。
台北地院審理審理後認為金女經濟情形容非寬裕,需靠資源回收維生,被告犯後坦承不諱,且僅徒手拿取一個舊紙箱,侵害法益甚輕,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依我國賦予檢察官起訴裁量權,對於可罰違法性輕微的案件,檢察官原可依職權裁量不起訴或為緩起訴處分,但檢方卻逕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舉容有偏離刑法謙抑性與最後手段性。
法官認為,雖然本案不能完全認定無可罰違法性而為無罪判決,但考量被告可罰違法性甚低,犯罪情節輕微且顯可憫恕,即使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為避免無意義的刑罰執行耗費國家經費,並違反國民法感情,最終判處被告免刑。至於犯罪所得之紙箱,惟縱予宣告沒收,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故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