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注意!使用牌照稅4/1開徵 繳納至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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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15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納稅義務人自3月下旬起會陸續收到繳款書。本次開徵係徵收自用車輛全期及營業用車輛上期之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為4月1日至4月30日,請民眾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115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示意圖/pexels)
115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示意圖/pexels)

稅捐處說明,本次開徵係徵收自用車輛全期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及營業用車輛上期115年1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之使用牌照稅。納稅人收到繳款書後,請先核對繳款書上所載資料正確無誤後再行繳納,以免誤繳他人稅款。機車排氣量150CC以下車主無須繳納使用牌照稅,所以不會收到繳款書。

稅捐處特別提醒民眾,逾期繳納者每逾3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如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0%滯納金外,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逾期未繳稅之車輛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包含行駛道路、路邊停車等被查獲者,按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除需繳納欠稅外,另再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稅捐處補充說明,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使用牌照稅法等法令規定,均無限制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者不得辦理車輛定期檢驗。完成車輛定期檢驗並不代表無欠繳使用牌照稅,請民眾留意自身權益避免受罰。如未收到繳款書或對稅額等內容有疑問,可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或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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