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蔣君/綜合報導
21日15時,大陸國台辦與相關部門舉行聯合專題發佈會,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主持宣布,大陸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共安全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共有22條定罪量刑新規範。
陳斌華在開場時表示,當前台海形勢複雜嚴峻,「民進黨當局頑固堅持台獨分裂立場,大肆渲染,分裂謬論,妄圖以外謀獨,嚴重違背台灣主流民意嚴重破壞台海和平穩定,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陳斌華稱,「對於涉獨人員惡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頑固分子,我們絕不容忍,絕不姑息,也不聽之任之,必須反制的,必須懲戒為嚴厲打擊排除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
出席人員有大陸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馬岩、最高檢第二檢察廳重大犯罪偵查應用副廳長張慶彬、公安法制局副局長孫萍、司法部律師工作局長田新。
據大陸《央視新聞》報導,該《意見》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時代黨解決台灣問題的總體方略,根據《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對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總體要求、定罪量刑標準和程序規範等作出具體規定,為依法嚴懲「法理台獨」、「倚外謀獨」、「以武謀獨」等分裂行徑提供明確指引。
《意見》規定,對於實施「台獨」相關行為者,「對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
同時,「『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對此,孫萍解釋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7條、88條、89條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相關規定,對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根據犯罪情節不同,以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為例,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期限15年。分裂國家犯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犯罪的追究期限是20年。」 孫萍表示,如果分裂國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嚴重,依法必須追究刑事責任,即使過20年追訴期限,按照法定程序,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以後,可以依法起訴。
《意見》規定:「對於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決定開庭審判。」
針對台獨分子「缺席審判」規定措施,張慶彬解釋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第三章,關於缺席審判程序的有關規定,對於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的,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可以對在境外的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訴。」
陸媒《人民日報》指出,《意見》對台獨分裂行徑有了具體定罪量刑標準,並指出4個關鍵點:「一是針對分裂行徑,明確犯罪認定標準;二是明確從重情節,重申追訴期限;三是堅持寬嚴相濟,體現罰當其罪;四是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訴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