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市府研議《台中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經市府法規委員會審議後,送請台中市議會議決通過,市府立即辦理修正公布,民政局長吳世瑋15日表示,回應社會需求及順應國際潮流完成修法,將投票權人年齡限制,由20歲下修至18歲,台中市民年滿18歲,未受法院監護宣告,即可享公民投票權,該變革將擴大台中市青年市民參與地方公共議題權利。
市府強調,為深化市民對於地方公共政策表達意見管道,並順應中央修正公民投票法有關全國性公投規定,放寬地方性公投投票權人年齡限制及提案、連署成案的門檻。
吳世瑋指出,這次的修法主要是回應社會需求及順應國際潮流,將投票權人的年齡限制,由20歲下修至18歲,市民只要年滿18歲,未受法院監護宣告,即可享有公民投票權。
這次修法也將提案人數門檻,由最近一次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5」,大幅下修為「千分之1」,連署人數由原本的「百分之5」,下修為「百分之3」。
吳世瑋以台中市2018年市長選舉人總數221萬3789人為例,修正前需經1萬1069人提案,並經11萬690人連署始能成案;修正後只要2214人提案、並經6萬6414人連署後,即能成案。
法制局長李善植說,我國的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兩種制度,除全國性事務外,民眾可針對重要的地方性事務進行公民投票,以更「接地氣」方式深化主權在民。
「台中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的修正,除了公投成案門檻的大幅降低,也兼顧社會安定及避免提案浮濫、浪費社會成本」,李善植強調,保障市民參與地方重大政策權利,促進市民對地方公共議題的凝聚力量,落實民主精神的真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