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男子將車子停在自家門口,遭警方依逆向停車開出900元罰單,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該處雖為男子部分所有土地,仍屬於供公眾通行道路駁回訴訟。

判決指出,男子將自小客車停在台南市某巷弄內自家門口,因車頭方向與其他車輛相反,遭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不依順行方向停車」開單告發,男子主張停車地點為自家門口私人土地,認為自己並沒有違規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此台南市交通局表示,該地點已被都市計畫劃定為「道路用地」,由市區公所負責養護,屬於供公眾通行的區域,警方拍攝的違規照片顯示,現場除了男子車輛逆向停放,其他車輛都依規定順向停放。
法官認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對「道路」的定義明確規範,凡供社會大眾通行的地方,不論公有或私有土地,皆屬於法律規範範圍;另最高行政法院判例,即使是私人土地,只要具有供公眾通行性質,就應視為道路並受交通管理規範。
法官認為,雖然男子確實持有該處土地部分產權,但現場已舖設柏油及劃設紅線,且有其他車輛正常停放,足以證明該處為「公眾可通行的道路」,加上當時男子違停車輛處於熄火狀態且收摺後照鏡,顯示確實是停放並非臨停,最後判定交通局的處分合法,駁回其訴訟罰單須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