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貴翔/綜合報導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前董事長蔡友才,因涉兆豐案遭兆豐銀求償57億6195元,但一審判免賠。上訴二審高院認為,蔡友才因過失並未督導海外分行,導致帳豐銀受罰,審酌後判決蔡友才賠償5000萬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前董事長蔡友才因涉兆豐案遭求償57億元,二審高院判賠5千萬,可上訴。(示意圖/Pixabay)
據判決指出,2010年7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間蔡友才、吳漢卿分別曾任兆豐銀董事長與總經理任職期間,對於DFS金融檢查事件無任何積極處置,導致銀行受罰與DFS協議罰款1.8億美元(約新台幣57億元)。
但一審法官認為,兆豐銀無法舉證證明蔡友才、吳漢卿有其惡意目的,難以認定2人有因果關係,因此判決兆豐銀敗訴,蔡友才、吳漢卿免賠。
但兆豐銀上訴二審時高院認為,蔡友才對兆豐銀及紐約分行有內控不佳,導致兆豐銀發生總行對海外分行管理功能不彰,蔡友才擔任董事長,對內控、內稽制度負有要責,審酌後判決蔡友才賠償5000萬元,吳漢卿仍免賠償。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