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男子在萬華區一間商店,連續9次拿千元鈔購買便宜小物,店家在最後一次已無零錢可找拒絕販售,男子竟在店內發飆,警方獲報到場將他依法送辦,法院裁罰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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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調查,陳姓男子(40歲)8月22日下午5時許,前往北市萬華區廣州街上一間五金百貨商行,連續9次拿千元鈔向店家購買29元的打火機,藉以換取百元鈔票,商家多次販售後,第9次已無零錢可找錢,只好告訴陳男無法販售請他離開。
沒想到陳男竟在店內櫃台開始發飆大聲喧嘩,將千元鈔放在櫃台嗆店員「你告訴我嘛!我可以買嗎?」店家不堪其擾報警處理,轄區萬華分局員警獲報到場,陳男仍堅稱要買東西,警方了解情況後認為陳男刻意找麻煩請他配合離去,陳男仍不配合持續於現場藉事滋擾商家。
員警認陳男行為影響店家營業,已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公司行號,便將他帶回依法送辦,全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請台北地方法院裁定。
案經法院調查,陳男面對警訊時在警稱「我當下不記得」,但店家監視器拍下陳姓男子在短短7分鐘內,用千元鈔票購買29元的打火機達8次之多,第9次店家表示零錢已用完無法找零,陳男還是堅持拿千元鈔買髮夾等小額商品,店家不堪其擾才報警求助。
法官認為,陳男消費行為藉勢藉端,已踰越一般社會大眾可容許合理範圍,有妨害公共秩序與擾亂社會安寧潛在目的,其行為確實已違法,審酌涉犯情節與年齡智識等條件,裁定罰款3千元,全案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