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炒手鍾文智棄保潛逃遭通緝,台北地檢署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沒入鍾文智保證金。北院先裁准沒入鍾文智自保3000萬元,日前再裁准沒入具保人為鍾文智繳納的5000萬元。

台北地院裁定指出,檢察官因鍾文智未遵期至派出所報到,令員警至其戶籍地與住居所逕行拘提未著,迄今仍未到案執行,可見其顯已逃匿;檢方聲請沒入鍾文智具保人妹妹、鄭姓女子及俞姓男子為其繳納的保證金共新台幣5000萬元,有理由,應予准許。
另一方面,北檢先前分別向北院與台灣高等法院聲請沒入鍾文智的保證金,北院為3000萬元、高院為2000萬元。
對此,北檢今天表示,北院先前已裁准沒入鍾文智自保3000萬元,另高院裁定鍾文智加保2000萬元的部分,因台灣高等檢察署對裁定提起抗告,日前已撤回聲請。
全案起於,鍾文智違反證券交易法獲利4億餘元,最高法院3月12日判刑合計30年5月定讞;北檢接獲通知後,立即啟動防逃機制,3月13日考量鍾文智未依規定向派出所報到,有逃亡或藏匿情形,發布通緝。
另一方面,高院合議庭去年10月裁定,鍾文智未延長科技監控、加保2000萬元,因裁定未公告及送達等,引發討論。高院合議庭直到今年3月28日以略式裁定公告上網,遭究責違失。(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