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陳姓女子2年前透過大陸電商平台「淘寶」購買20包棉花棒,當時支付新台幣480元,商品於海關遭銷毀;未料近日竟有警方持拘票上門,將她帶回派出所並拘留一晚,最終被要求繳交新台幣10萬元罰鍰。事件曝光後,許多網友傻眼直呼「罰10萬比酒駕還貴」。

事實上不只棉花棒不能網購,如果想把用不完的保健品上網販售也要當心!許多民眾出國旅遊,回國後常會帶著維生素、魚油等保健食品自用送給親友,更常將用不完的維生素於網路上販售。
但不是每項維生素都可以於網路上販售,南投衛生局曾接獲民眾陳情,有民眾於網路上販售列屬藥品管理之高劑量維生素C(2000毫克),經查明屬實,依違反藥事法規定,處3萬元罰鍰。該民眾稱因本身用不完維生素C避免浪費想利用網路販售,不知道這樣會觸法,後悔不已。
衛福部訂有「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明定維生素「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以維生素C為例,每日用量可不以藥品列管的上限為1,000毫克,超過每日用量上限1,000毫克即列為藥品管理。

食藥署副署長王德原指出,藥品不是一般商品,目前僅開放藥商和藥局、百貨店、雜貨店及餐旅服務商得於網路販售乙類成藥如綠油精、萬金油、曼秀雷敦,其餘藥品均不得於網路、電話、廣播及電視等消費者未能實際檢視商品而買賣之實體店面通路販售。消費者不僅可能買到假藥,還可能因此被視為是以個人名義進口藥品,而涉「藥事法」遭法律制裁。
食藥署表示,已與海關聯手加強抽查進口快遞郵包,並主動監控網路上非法賣藥行為,提醒無論消費者是自用還是轉售,一律依法處理,輸入未經核准的藥品最高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