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奕廷/綜合報導
大老婆的反擊到第2回合取得勝利!一名人夫跟自己公司的工讀美眉發生婚外情,除了一起輕旅行,女方去動手術他也隨侍在側,還在手術同意書上大方簽下「男朋友」字樣,正宮發現後怒告,最後二審法官的判決也出爐。
一名人夫跟公司的工讀美眉發生婚外情。(圖/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istock)
此案例也成為「配偶權」在通姦除罪化後究竟還存不存在,1、2審法官完全不同見解的其中一個案例,整起事件始於2020年11月間,當時這名已婚張男的正宮蕭女,蒐證後發現老公跟他公司的劉姓女工讀生不但一起去澎湖出遊輕旅行,還陪去婦產科求診動手術,並且在劉女的手術同意書上簽下「男朋友」字樣,因此怒告2人,求償84萬元新台幣。
全案鬧上澎湖地方法院,1審法官陳立祥以「大法官釋憲已將通姦除罪化,對於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不再強調制度性保障,配偶權並未受法律保障」並且引用《靈魂不歸法律管─給現代公民的第一堂法律思辨課》書中「愛情是1個『人只能給而不能要的東西』」,最後判蕭女敗訴。
蕭女不服上訴,2審高雄高分院法官見解就有所不同,合議庭認為「動物繁殖、生存與資源分配、豐富度密切相關,掌握越多資源者,配偶數越多,如因資源差異,導致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那人類與動物又有何區別?」「單偶制雖有不完美地方,但給予較弱勢配偶更多保障,配偶雙方經自由意志締結婚約,就忠誠義務而言,配偶關係具排他性,不容與第3人發生親密行為,不是通姦已除罪化,就可認為婚姻中的配偶權不復存在。」
合議庭最後認為婚姻應受保障,不容第3人破壞,改判張男跟劉女應賠給蕭女20萬元,全案仍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