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CTWANT
港星張柏芝2020年被前經紀人與經紀公司指控,收取預付電影片酬卻未履行合約完成拍攝,遭提告索討港幣1276萬(約新台幣5112萬)。高等法院27日進行案件管理會議,雙方將各自傳喚證人出庭作證。
張柏芝近年捲入合約糾紛,遭提告求償1276萬港幣。(圖/翻攝自張柏芝微博)
據《東網》報導,張柏芝違約案涉及逾5百份文件,內容相當龐大,高等法院預計對此進行8天審訊,同時雙方將各自在期間傳召2名證人出庭作證,法院也批准原告方的前經紀人余毓興、經紀公司AEG EntertainmentGroup Limited,在42天內確定審訊日期,並進行審前覆核。
張柏芝跟余毓興在2011年簽訂獨家經紀約,約定由余毓興擔任經紀人8年,張柏芝獲得港幣4千萬(約台幣1.6億)電影預付片酬;雙方2012年再簽訂1份片約,余毓興預先支付幣276萬(約台幣1105萬);AGE在2014年和張柏芝簽訂補充合約,取代余毓興的經紀約。
不過張柏芝遭控領取了預付片酬卻未依約拍片,被余毓興、AGE提起告訴,余要求退還276萬、AGE要求退還1千萬,合計1276萬港幣。AGE還要求張柏芝交代其2015年5月至今收入狀況,對違約行為造成的結果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