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紹尹/綜合報導
過敏總讓人相當不舒服,但近年越來越多人因「食物」而過敏。食藥署表示,目前市售包裝產品含有甲殼類等11項製品,須在產品的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相關醒語資訊,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可處以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
根據家庭醫學會衛教資訊,所謂的食物過敏(food allergy),是指食物的某些物質進入人體內,被體內免疫系統當成入侵的病原,發生了免疫反應,而對人體造成了不良影響。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今(29)日在食安記者會上表示,為加強揭露食品過敏原的標示資訊,保障過敏體質消費者飲食安全,食藥署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市售包裝產品含有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之穀物、大豆、魚類等及其製品,以及使用亞硫酸鹽類等終產品其二氧化硫殘留量每公斤10毫克以上者,均須在產品的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相關醒語資訊。且標示字眼大小須至少0.2公分。
為瞭解國內食品過敏原標示之實際情況及維護民眾消費權益,食藥署執行市售食品過敏原標示符合性調查檢驗,分析產品中11大強制標示食品過敏原項目,並由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協助抽樣。自110年起至112年,每年各抽樣100件市售包裝產品,各年度的符合規定比率,110年為87%、111年為87%、112年為92%。
林金富補充,調查3年下來不合格數量總共34件,不合格率11.3%,不合格前三名包含海鮮類10件、大豆製品9件、花生3件。不符合規定之產品皆由地方衛生局協助進行後續行政裁處,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林口長庚醫院兒童過敏氣喘風濕科主任蘇冠文表示,台灣規定非常詳細,食物裡和製造廠有無過敏原都會標示清楚。如果自己或家人有食物過敏,購買食品前務必詳細閱讀過敏原標示,而且每次都要看,臨床上常遇到家長說,孩子上次吃了沒事,這次吃了卻過敏,可能是廠商有更改配方。
至於餐廳、自助餐、小吃店、速食店、美食街等直接供應餐飲場所,目前國內尚無規定強制標示過敏原,林金富表示,希望業者主動揭露相關資訊,並會持續蒐集國際經驗。蘇冠文提醒,外出用餐時應主動和餐廳工作人員告知,業者也須要特別留意,尤其是食品擺放實容易受到過敏原汙染,例如沾到花生粉末等,一旦誤食可能後果很嚴重,雙方都需要留心。
蘇冠文指出,許多民眾發生食物過敏時會選擇自行購買成藥,不會前往就醫,但如果過敏症狀嚴重,可能在半小時內進展到呼吸困難、低血壓甚至休克。如果自覺發生食物過敏而出現全身性症狀,如呼吸困難、聲音沙啞、腹痛、嘔吐、意識狀態不佳,都建議盡速前往醫院急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