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奕廷/綜合報導
台東一對未成年小情侶,日前發生關係5次,男方卻未經女友同意,偷拍下雙方上床的過程,因此挨告,台東少年法院法官最後開恩,諭令「不付審理」。
台東地方法院。(圖/Googlemap)
據判決書資料,全案發生在去年(111年)間,阿J(化名)跟女友阿華(化名)交往後情不自禁發生關係5次,但阿J卻未經女方同意,用手機偷錄雙方上床的過程還存檔,再用通訊軟體回傳給阿華。
阿華看了影片氣炸,全案鬧上法院,法官認為阿J涉犯《刑法》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及同條第3項中「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也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製造少年為性交行為之性影像罪」。
不過法官也法外開恩,雖認為移送意旨認少年所為,係觸犯同條第3項以強暴脅迫製造少年性交行為之性影像罪,雖有攝影之事實,然並未施以強暴或脅迫等使少女意思自由受到壓制之行為,諭令不付審理,交法定代理人嚴加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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