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深陷政治獻金疑似作假帳、京華城案等爭議,檢方已向法院聲押禁見。對此,前立委蔡正元表示,若要羈押柯文哲,必須滿足3個條件,引發討論。
蔡正元昨天(8月31日)在政論節目《中天辣晚報》中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款規定,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因此接下來將會是柯文哲與檢方間的大鬥法。
蔡正元進一步指出,羈押庭決定要不要羈押,不是有沒有犯罪,決定要不要羈押是看被告是否被裁定羈押需滿足以下條件,首先是被告要被控犯下刑期5年以上的重罪,第二個是被告有逃亡之虞,第三是被告有串證之虞。
蔡正元解釋,不過重大罪刑一定要先被確定,之後才會有串證的疑慮,因若是不重要的罪刑,如交通違規被開罰單,就不會有串證必要;檢方如果認為柯文哲有收賄的嫌疑,那就會往《貪污罪》方向偵辦,可是貪污罪還有其他附帶條款就是「圖利罪」,所謂的圖利不是只給特定對象好處,還連帶涉及到明顯不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