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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民間團體推動「交通事故零死亡願景」及「以人為本」主張,均於此次入法,並於本法第1條立法目的的立法說明清楚載明「為達中華民國139年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之目標,制定本法」。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民間團體推動「交通事故零死亡願景」及「以人為本」主張,均於此次入法。(圖/中央社)
近年來,我國重大交通事故頻傳,國內道路交通環境更遭外媒評為行人地獄,為有效降低交通事故、回應民間團體訴求,展現政府徹底改善道安決心,行政院在今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送至立院審議,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於11月6日初審完成,並經黨團協商,於今天院會完成三讀。
由於本法為規範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法,與此相關的作用法需於本法施行後同步調整,交通部長王國材在立院審查會曾提及至少有100條以上作用法需調整,為規範各級政府屆時徹底落實,三讀條文規定,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的規定修正、廢止或制(訂)定相關法規。
為回應民間團體「以人為本」主張,並參酌歐盟道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指令第4條的6項原則,三讀條文規定,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應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建立以人為本、傷害最低、公共運輸優先、緊急車輛可通行、無障礙設計,以及落實道路公共使用等安全之用路環境及文化。
三讀條文也明定,中央政府應制(訂)定、推動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規、道路交通安全政策與綱要計畫、推動計畫,並定期評估檢討及公布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推動狀況;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訂定所屬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定期評估及公布檢討道路交通安全狀況。
原先為任務編組的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此次直接入法,三讀條文規定,行政院應召開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長召集專家學者、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首長組成,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也應召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
針對近日多起交通重大事故中,肇事駕駛多為長年重大違規的累犯,凸顯現行制度有所缺漏,三讀條文明定,中央政府為確保車輛駕駛人具備安全駕駛之技能及知識,應建立完善之駕駛人訓練、考驗及資格管理制度。
同時,該條文的立法說明中也載明,「中央政府應滾動檢討駕駛人訓練、考驗及資格管理,包括駕駛執照分類、申請考驗、知識技能測驗、持有資格、更換新照、無照駕駛處罰、優良駕駛獎勵(如日本金色駕照制度),建立完善駕駛人管理制度,並納入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
有關交通安全教育部分,三讀條文規定,各級政府為充實與形塑全民道路交通安全知能及文化,應於各教育階段提供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並鼓勵道路交通安全專業機構的設立,以推廣道路交通安全宣導活動。
為讓各界了解道安執行情況,三讀條文明定,各級政府應定期公布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等必要資訊,包含道安會報會議紀錄、事故統計資料等。
此外,院會也通過多項附帶決議,包括要求內政部及交通部於6個月內研議檢討道路設計規範之修正、交通部應邀請學者專家及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代表,參與討論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等。(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