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人周玉蔻、蔡玉真因誹謗前中國小姐張淑娟是晶華酒店緋聞案「滾床單」女主角,被張淑娟形容「舌頭殺人」請求法官重判,台北地方法院今(26)日從一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2人各處1年6月,外界認為是妨害名譽最重判例。對此,有檢察官認為,周玉蔻2人都熟悉司法,不怕司法,判得比一般人重「也只是剛好而已」。
依《刑法》第310條有關加重誹謗罪,處2年以下、拘役或3萬以下罰金;《個資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5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律師黃盈舜分析,誹謗初犯,大都可以易科罰金,也就是在6個月以內,而判到3、4個月,其實就很重了,但絕大多數都處拘役,也就是55天內;然而周玉蔻、蔡玉真的誹謗方式太嚴重,也不能跟一般民眾吵架的妨害名譽相提並論。
黃盈舜指出,周玉蔻應該至少是3次以上累犯,被法官認為毫不悔改,這種誹謗罪判到1年6月,是他看過最重的,不過二審應該會改判比較輕一點,相似於其他妨害名譽判決。
律師李奇表示,對於妨礙名譽,包括:誹謗、公然侮辱,通常法官都不喜歡判太重,怕妨礙言論自由,甚至讓人有「因言獲罪」的感覺,所以即便沒有與告訴人和解,通常也是會判在6個月內,代表可以易科罰金,但是只要超過6個月,就不能易科罰金,一定要去坐牢。
李奇指出,此案例代表法官真的覺得周女2位被告犯罪惡性嚴重且犯罪情節重大,對於被害人名譽影響很大,因此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