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疑土地開發案涉貪 法院裁定500萬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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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會董事長、前桃園市長鄭文燦今天(6日)驚傳涉嫌貪污罪,遭桃園地檢署帶走,漏夜偵訊16小時後遭聲押;桃園地方法院裁定,鄭文燦500萬交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而桃園地檢署則當庭提出抗告。

桃園地方法院裁定,鄭文燦500萬交保,限制住居。(圖取自鄭文燦臉書)

據了解,鄭文燦涉入的土地開發案是「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 因華亞科技園區58公頃用地已經飽和,市府多年前在文化一路以南、華亞三路以東農業區,擴大工業區範圍,有外圍9.5公頃農地欲申請自辦重劃,地主們成立重劃會,希望將農地變成建地,主導重劃會的包含某大企業楊姓退休總經理、鄭文燦廖姓友人等人協調後,決定以近千萬元現金行賄鄭文燦,而鄭文燦事後因為沒有推動成功,有將賄款退回,不過相關金流也被檢調掌握。

桃園地檢署針對此案,今早也發新聞稿指出,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偵辦被告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昨天(5日)傳喚被告到案。

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受賄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及必要,予以逮捕,並向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桃園地方法院今下午諭知50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

按照《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0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3人之物交付者;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針對桃園地方法院的裁定結果,桃園地檢署認為該裁定認事用法不當,當庭抗告並將立即提出抗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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