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中心/綜合報導
前桃園市長、已請辭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疑涉犯貪污等罪,遭桃檢聲押禁見,但桃院裁定新台幣500萬元交保,桃檢提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收案並分案由強制處分值班法官審理。
台灣高等法院表示,本件鄭文燦交保抗告案卷證已送達高院,經分案由今天強制處分值班法官審理。
全案緣於,桃園地檢署檢察官5日指揮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發動偵查行動,傳喚嫌疑人鄭文燦等人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密罪、洗錢防制法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及必要,予以逮捕,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
桃園地方法院6日裁定指出,鄭文燦所收受500萬元款項,於民國106年9月收受後至107年8月交還廖姓人士;同案已有4名被告被裁定羈押禁見,另1名楊姓被告高齡近90歲,被裁定具保並限制住居及禁止與相關人員聯繫。
桃園地院指出,受賄及洩密罪部分,鄭文燦雖否認犯行,但有檢方聲請書附件所載相關供述及非供述證據資料可佐,此部分犯罪嫌疑重大。
桃園地院表示,本案的案發時間距今長達7年,相關監聽譯文及蒐證照片已詳如卷內所示,鄭文燦無羈押必要,准以5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桃園地檢署指出,桃園地院裁定認事用法不當,檢察官當庭抗告,並提出抗告書。桃園地院整卷後,今天向高院遞交。(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