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爸賣5千萬房還沒過戶就走了 兒竟遭「罰補千萬」

分享:
0:00
volume_up

天有不測風雲,繼承已出售但尚未過戶的房屋,遺產稅申報錯誤恐損失慘重。台中一名男子的父親出售5千多萬豪宅後,尚未移轉登記給買家即往生,該男將此屋依父親名下不動產遺產申報,不料被補稅加罰金近千萬。

遺產稅申報錯誤恐損失慘重。(示意圖/freepik)

中區國稅局表示,甲君生前簽約出售A房地,總價大約5,800萬元,並已收取訂金580萬元,但甲君死亡時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其繼承人乙申報遺產稅時,將A房地依規定按現值申報2,300萬元。

但國稅局查核人員查核時發現,被繼承人(甲君)有580萬元自履約保證帳戶轉帳存入(即訂金),近一步查得甲君生前就已經簽約出售該房地。

審審人員因而該筆未收取的債權(房款)約5,200萬元計入遺產總額,及增列未償債務2,300萬元(房屋現值),並據此計算乙君漏報遺產淨額2,900萬元(5,200-2,300),因其所獲遺產總額適用20%稅率,須因此補稅580萬元,再加上0.64倍(371萬餘元)罰款,被連補帶罰951萬餘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房地,迄死亡時仍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規定,該房地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列入遺產課稅,但因該房地已簽約出售,有移轉登記與買受人之義務,可將同額的房地現值列入被繼承人生前未償之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另應注意如有應收尚未收取的出售價款,屬被繼承人的債權,亦應併同申報,避免漏報遭處罰。

該局說明,遺產稅原則上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為課稅標的,被繼承人生前簽約出售之房地,在未辦妥移轉登記即死亡,因該筆房地仍在被繼承人名下,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按死亡時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列報遺產,並可將等額的房地現值列報為未償債務扣除額,又因該筆房地已簽約出售,被繼承人死亡時,如有尚未收取的該房地價款,屬被繼承人生前得請求買方給付價款之權利,應將該筆未收取的價款列為被繼承人之債權,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被繼承人若於生前已出售房地,但死亡時仍未辦妥房地移轉登記,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買賣房地之相關證明文件,並依規定辦理申報,以免漏報遺產遭處罰。(工商時報/傅沁怡報導

留言衝人氣 1則留言

登入留言有機會獲得旺幣哦!
NO MESSAGE 無任何留言,趕緊搶頭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