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貴翔/綜合報導
雲林縣議會議長沈宗隆因涉貪收受賄絡,10日才被裁定200萬元交保候船並限制出境,但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該案為重罪,對於合議庭「不予羈押」部分前天(13日)提出抗告。案經台南高分院15日裁定發回更審。
雲林縣議會議長沈宗隆因涉貪交保,檢察官提抗靠再聲押。(圖/中天新聞)
台南高分院指出,被告沈宗隆、鍾慶郎雖否認犯行,但依據相關事證,堪認被告2人涉犯檢察官所指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洗錢罪等罪嫌,確屬重大。依檢察官所提出事證,被告2人所犯貪污治罪條例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5號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要件之闡釋。
而原審就「羈押必要性」部分,並未具體說明何以在已有前述符合法定羈押原因下,卻僅命被告2人具保。檢察官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未論敘此部分事項之心證理由,非無理由,於是將原裁定被告沈宗隆、鍾慶郎部分撤銷,發回雲林地方法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