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大規模「清呆卡」 金管會找8業者訂3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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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聞中心/綜合報導

國內發卡銀行近日陸續掀起清呆卡風潮,並傳出相關爭議事件,金管會周五(24日)找銀行公會及8家主要發卡機構開會,明確要求發卡機構清卡應以不影響持卡人權益為原則。

銀行日前公布7月份信用卡業務統計。(圖取自Getty Images)

金管會表示,銀行應從3種處理原則中擇一辦理,包括准許原優惠及權益併入卡友所持有同一發卡機構的其他流通卡持續使用等。

當日出席會議的8家銀行中,包括前5大發卡行國泰世華、中信銀、北富銀行、台新銀、玉山銀,以及第一銀、聯邦銀、台中銀。

對於清卡的「適用條件」, 銀行局表示,須以持卡人於核卡後一定期間以上未開卡或未使用信用卡進行交易為原則,並且參照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1條規定,於停卡前60日,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

金管會要求銀行清卡應以不影響持卡人權益為原則。(圖/截自金管會YT)

如果沒有未使用或未屆期之紅利點數、里程數、回饋金等優惠問題,發卡機構可通知持卡人辦理停卡事宜;若有未使用或未屆期之優惠,金管會要求發卡機構應在不影響持卡人權益下,依3種原則擇一辦理。

金管會提出的3原則包括,一、准許原優惠及權益併入卡友所持有同一發卡機構的其他流通卡持續使用。二、可使用原優惠及權益至效期屆滿,或經與持卡人協商同意之其他加速使用其優惠及權益方式。若有爭議,發卡機構應以有利於持卡人權益之方式來處理。三、若卡友尚有紅利等優惠未使用,而發卡機構欲執行停卡,必須取得持卡人同意「不使用權益及優惠」。

金管會呼籲,民眾若接到發卡機構通知將停止久未使用的信用卡,但仍有使用該張信用卡需求時,可直接向發卡機構反映;若已無用卡意願,但卡片中還有未兌換的紅利點數等優惠及權益,持卡人應注意使用期限並儘速兌換使用,以保障自身權益。(CTW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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