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判決,撤銷內政部許可三接海岸利用的原處分。中油晚間表示,潘忠政、葉斯桂等人所訴兩案,不涉及三接核心施工區域海岸利用許可;環團針對海岸利用許可另案提訴訟、法院審理中,不影響目前三接外擴防波堤施工。

桃園市居民為保護藻礁,提告請求撤銷內政部許可三接(面積95.4公頃)海岸利用的原處分。中油晚間表示,針對潘忠政等人所訴,認為三接工程危害其身體、生命安全,最高行政法院認定,三接工程並無可能對於20公里外的兩位訴訟人造成危害。
中油提到,針對葉斯桂等人所訴,認為觀塘工業港海岸利用許可(應為填海造地面積5公頃)有行政程序瑕疵,經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撤銷原處分。
中油指出,中油(訴訟案參加人)將針對判決內容提供相關資料予內政部(訴訟案被告),做為後續訴訟答辯說明,以便補正程序。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6年3月向桃園市政府函送「桃園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就天然氣事業部第3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將於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內,進行「第一階段開發計畫-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面積95.4公頃)」的一定規模以上工程,依海岸管理法規定申請許可。
內政部107年3月間作出原處分函復中油,依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議決議補正完竣,內政部予以許可,中油依核可的說明書辦理。
環境保護團體與部分居民等提告主張,開發基地距「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不到5公里,填海造地違法,內政部卻許可開發,明顯違法,且開發對氣候變遷的影響考量不足,明顯違反海岸管理法等,請求撤銷內政部原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認定,審酌內政部自行審查時,部分要件均未審查,僅考量海審會審議結果,未經審認符合全部許可條件,即以原處分予以許可,有認定事實與證據不符及適用法規不當的違法,因此將原判決廢棄,最高行政法院自為判決,撤銷內政部原處分。全案確定。(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