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土城區一名租客,於租約到期後倉促搬離,竟將寵物貓棄置於屋內,未料之後卻偷偷返回,只帶走一隻價值較高的純種貓,丟下混種貓不理,對此,新北市動保處介入調查,決定重罰他11.3萬元。

事發於今年3月,土城區中華路2段一名房客於租約到期後倉促搬離,竟將寵物貓棄置於屋內。房東在餵養期間,發現該房客事後悄悄返回,卻僅選擇帶走價值較高的品種貓,惡意將2隻混種貓遺留現場。
動保處前往稽查後,發現該名蔡姓飼主名下原登記6隻犬貓,卻將其中2隻未辦理寵物登記的混種貓遺棄於租屋處,先是寄發領回通知,再請飼主說明棄養原因,未料飼主皆不回應,僅能將動物帶回中和動物之家妥善安置。
經查,蔡姓飼主不僅未辦理寵物登記,且未依規定完成「不擬續養」之法定程序與媒合公告,貓隻亦未完成絕育。飼主行為嚴重違反動物保護法,動保處依法裁處11.3萬元,動保處呼籲飼主不擬續養動物須送養安置,避免棄養讓動物飢困而亡。
動保處指出,飼主如因故實在無法繼續飼養寵物,可透過動保處與8個動物之家辦理不擬續養,或透過毛寶貝幸福轉運站進行轉介,該媒合平台提供 30 天的緩衝期,讓飼主能為寵物尋求新家;若期間未媒合成功,才需將寵物送至動物之家收容,繳交規費5,000元並依《動物保護法》第33-1條,辦理不擬續養後,終身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