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將車臨停在高雄市大社區某全家超商旁,離去時被要求付停車費500元,上網發文抱怨,第一次臨停超商還要被坑錢,無奈表示「就當積陰德」,引發不少網友質疑。
根據該女子PO文描述,昨日下班後先將車子臨停沒畫紅線的店家旁邊拿晚餐,原想再到該全家買飲料,沒想到回來時發現車子被花圃圍起來,一名男子從店家衝出來指她影響做生意,要求支付500元。原PO指出,停車時並沒有擋到其它車輛,不過雙方僵持後還是付了錢,但發票上也沒打停車費,她停的方向也沒標示要收500元,直呼真的是莫名其妙。不過因為叫警察還做筆錄很麻煩,下班後只想趕快回家,無奈表示500元「就當積陰德」。
今(14)日仁武分局前往了解,經向區公所確認車輛停放處屬超商的私人土地。店長則表示,因為這邊停車亂象蠻嚴重,員警經常來處理這邊違停、亂停的問題,當初員警有請我們製作明文規定的公告才可以實施,到現在也實施了一年半。「那小姐她是停在落地玻璃門那邊,我們有說明,依照店鋪公告實施,我們也歡迎到店裡來跟朋友聊天,『人在車在』,可是因為你停完車子之後,你人不在店內,我們也有依照汽車跟機車的收費金額。」
店長說,「她說她想要補消費,我跟她講說這個不是補消費的問題,因為我們的公告上不是你停車在這裡幾個小時,之後停完車再進來補消費就當停車費,這樣大家都亂停,會造成很多困擾。」強調對方是把花圃移開,讓車子停進來,店員說停車時間大約一小時,只知道她開走的時候很生氣。
不過該超商沒有「停車場登記證」,依據「停車場法」規定,路外公共停車場或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者,其負責人應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倘該商場附設停車場確有對未購物使用停車者收取費用,不論其收費名目,應依「停車場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向本局申辦停車場登記證,違者將依同法第37條規定處以3千至1萬5以下罰鍰。
對此,全家總部回應,該店停車收費做法,不合經營規範。已立即要求該店撤下告示,對受影響消費者將全額退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