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總長邢泰釗針對前年10月最高法院改判無期徒刑定讞的高雄師鐸獎退休女教師遭虐殺案,認為原判決違背法令且量刑過輕,今(4)日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力求推翻無期徒刑改判死刑。

本案兇手劉志明於民國103年底,在高雄市左營區菜市場附近,以鐵鎚重擊曾獲師鐸獎的陳姓退休女教師頭部,隨後強盜、性侵並殺害致死。經司法調查,遺體經檢驗發現頭部有嚴重粉碎性骨折且大出血,甚至遭咬掉乳頭,犯行手段極為兇殘。
本案歷經5度判死後,於前年10月因應憲法法庭死刑釋憲「有條件合憲」決議,高雄高分院更四審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此為死刑釋憲後首件死刑逆轉為無期徒刑的案例,引發社會與被害人家屬強烈反彈。
檢察總長辦公室指出,原判決援引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以劉志明犯行屬「隨機、偶發、非計畫性」為由,認定非「情節最重大之罪」,此舉有判決不適用法則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檢方強調,劉志明在無特定目標下,隨機於公共場所挑選不特定被害人下手,其侵害生命之危險性、輕視生命之態度、對社會之危害性及罪責之可非難性,均較有明確目標之計畫性犯案更為重大。
檢察總長指出,原判決明知本案發生在北高雄知名菜市場,於營業期間人潮熙來攘往,被告竟在光天化日下毫不顧慮往來人潮執意實施犯行,足見其冷血、肆無忌憚,本案對社會大眾之影響深遠、衝擊至鉅,卻仍認定其強盜殺人犯行非難程度有所減低,其理由自相矛盾。

檢方並指出,一般民眾外出購物乃日常行為,焉可能預料竟會無端遭互不相識之人恣意痛下毒手奪取性命。原判決以犯罪是否具計畫性作為判斷「情節最重大之罪」之單一決定性因子,悖離國民法律感情,並有理由矛盾及違反論理法則、經驗法則之違法。
檢察總長另指出,原判決未依證據判斷劉志明起意殺害被害人之動機,未將強制性交之犯行列入量刑評價,逕認為非「情節最重大之罪」,判決理由矛盾。檢方認為,原判決認定劉志明強取被害人車輛鑰匙得手後離開現場,應論以強盜既遂,卻以其未將車輛移置自身實力支配之下為由認其強盜未遂,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