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美/綜合報導
大陸鍾姓男子2018年來台騎單車環島,行經高雄市路竹區時卻遭路燈電擊,當場死亡,家屬跨海提告請求國賠千萬元。高雄地院與高分院認為,高雄市府工務局養工處確有疏失,據憲法來說,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應適用於國家賠償法,所以判工務局須賠463萬。
圖說:(示意圖/pexels)
判決書指出,錢男2018年8月12日從大陸來台單車環島,卻在16日行經高雄市路竹區時,遭到路燈電擊死亡。2名民眾路過時,發現錢男已趴在路燈下方,無呼吸心跳,於是趕緊報警,民眾還向警方表示,自己也有被路燈電到,感覺到麻麻的。
檢方相驗,發現錢男遭電擊後,左前臂至左手腕有明顯電擊痕跡,相驗證明書記載死因也為「電擊性休克」,所以錢男家屬跨海提告,要求高市府工務局養工處賠償精神撫慰、扶養費等共1165萬元。
然而,高雄市府工務局養工處表示,大陸地區並無台灣的《國家賠償法》,且錢男為大陸地區人民,依法認為錢男家屬不能適用台灣的國賠。
高雄地院審理時,據憲法來說,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且該路燈曾於2018年2月15日因漏電維修,足認路燈倘未經妥善管理,確有發生漏電之可能,因此判養工處須賠償精神撫慰金等共463萬元, 全案上訴二審後,合議庭認為,案發前半年該路燈確實發生漏電情形,且並未加以維持,認定養工處確有過失,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工務局須賠463萬給錢男家屬,全案還可上訴。
錢男的委任律師鄭瑞崙表示,此案勝訴的關鍵在於台灣的憲法把大陸地區視為我國固有疆土,2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相關條文也認為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的規定,所以大陸人適用台灣的國家賠償法,並無違誤。
不過,針對有媒體報導,該案法官經函詢陸委會獲函復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家賠償法,陸委會今發新聞稿表示,恐有誤會,稱陸委會函復內容從未指稱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依憲法第3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次查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陸委會指出,陸委會函復高雄地方法院內容從未說明該案因申請人為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故適用國家賠償法。陸委會重申前函內容: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大陸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未有明文;針對法務部擬具之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陸委會僅贊同法務部刻正擬具之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之內容與修法精神。惟該草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認事用法仍應依現行有效法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