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開車前往台中市北屯區某餐廳用餐,將車子停在餐廳的特約停車場車格內,卻仍被警察開單,理由為「已告知業者不能這樣畫停車格,車尾在人行道上所以違規」,貼文引發討論。對此,台中警方回應,違規車輛的車身已占用人行道。

原PO在爆料公社公開版臉書社團發文指出,3日中午到台中市北屯區某餐廳用餐,將車子停在餐廳的特約停車場,「停在安全的停車場格子內你相信還是會被開單嗎?」當時詢問警察為何停在停車格內還被開單,警察表示,「已告知業者不能這樣畫停車格,車子屁股已經在人行道上,所以是違規」,讓他直呼傻眼。

原PO認為,第一,私人停車場是向主管機關市政府交通局合法請設立,他們這樣畫停車格為什麼可以通過,格子長度明顯不符規定。第二,警察應該是要向主管機關、業者反應要求改善。「你們知道嗎?警察竟然告訴我有告知業者這樣不行,叫我有問題要去找業者」,文末則提醒「大家若有去那邊要停車的,請要小心啊!」

不少網友紛紛留言,「你應該要停特約的停車場幫你繳單」、「被開違停一定有照片吧,應該不可能只有違規單而已」、「告業者,警察遵守法開單,其他是交通局事情」、「業者的問題!」、「警察只針對違法行為人,至於違法行為人是因為第三人而善意不知情違法,是違法行為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阿就屁股已經在人行道上,已經造成行人不便,是有什麼好爭議的……」。
不過也有人認為,「可以申訴,會過件的」、「停超過格子,凸到人行道上,違規事實明確,沒啥好說的。警方一定是拍照、錄影做好做滿,可以申訴賭賭看。」、「看不出來人行道在哪裡...完全就是陷阱題,不處理業者處理停車的人民,這就是人民保母,專門收取保母費,真的不行業者不處理最少也在上面貼個標示提醒人,不貼在那邊開單」。
根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台中市警局第五分局指出,清明連假4月3日12時30分,警方接獲110報案,在軍福路16路、17路有違規停車,員警到場發現,違規車輛的車身已占用人行道,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1項1款,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處新台幣600到1200元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