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臨停打雙黃燈恐噴3600元 警曝正解:應打方向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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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臨時停車該打方向燈還是雙黃燈?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近日在網路社群引發熱烈討論,不少駕駛人對正確的燈號使用方式感到困惑。對此,台南市政府警察局與竹南鎮公所都明確提醒,路邊臨時停車應使用方向燈,違規者將被處以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款。

路邊臨停應使用方向燈。(示意圖/AI生成)
路邊臨停應使用方向燈。(示意圖/AI生成)

近日許多網友在Threads平台發文討論這個議題,有人認為應該打雙黃燈讓後方車輛知道前方車輛準備暫停,也有人主張應該打方向燈讓後車清楚知道要往哪一側停車。貼文引發廣泛迴響,網友紛紛留言,「打雙閃燈,慢慢嚕,後車就知道你要幹啥了」、「印象中法規似乎說要打方向燈,但轉動方向盤方向燈就會跳掉,真的好忙」、「好像很多人都搞錯,應該要打方向燈」、「竟然是方向燈嗎?一直以為是雙黃燈」。

事實上,竹南鎮公所曾在臉書粉專發文澄清,路邊臨時停車應打「方向燈」,透過方向燈明確告知後方車輛要靠左或靠右停車,而非直接開啟雙黃燈。該公所補充,路邊倒車時也應打「方向燈」,並在倒車前先開啟方向燈,提醒後方來車。

至於雙黃燈的正確使用時機,竹南鎮公所表示,車輛行駛中遇到突發事故或緊急狀況需要緊急煞車時,可以開啟雙黃燈警示後方車輛;若車輛拋錨、發生事故而無法移動,則應開啟雙黃燈,並在車輛後方放置三角警告標誌。

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也曾宣導,汽車路邊停車時應先打方向燈,讓後方車輛知道行車動向。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可處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款。這項規定旨在確保道路安全,讓後方來車能夠及時掌握前車動向,避免追撞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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