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咻、共浴14年好友 女事後怒告性侵! 法官「這理由」神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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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歲小美(化名)與李姓男子認識14年,兩人多次發生性行為,小美事後控告對方求歡不成,強脫她褲子性侵。不過法院合議庭認為,女方論述有瑕疵,也未有明確證據證明男方有罪,一審判李無罪,檢方上訴台中高分院被駁回。 [caption id="" align="alignnone" width="656"] ▲小美與14年好友李男曾發生多次性行為,卻告對方性侵,法官最終都判男子無罪。(示意圖/翻攝自中時電子報)[/caption] 據《聯合報》報導的判決書指出,兩人前年8月23日到台中一家汽車旅館,小美指對方一直要摸她,說要幫她洗澡,但她拒絕。凌晨3點多,她在睡夢中突然感覺對方壓在身上,強行將她內褲脫下,企圖性侵,她大喊、咬被對方手臂,李男則說:「你不夠愛我,感覺都變了,我們到此為止吧。 」。 對於小美的指控,合議庭法官審酌兩人認識14年曾多次發生性行為,女方並非沒想到前往汽車旅館投宿可能發生性行為,且案發當日拒絕與男方發生性行為,卻未離去。因此二審合議庭法官認定,檢方上訴意旨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李有罪。 中時電子報 張國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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