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剴剴遭虐死案引發全台關注。有民眾在公共政策平台上提議,主張「虐童致死者,應處無期徒刑(不得假釋)、死刑」,獲得13萬8995人附議。法務部16日正式回應,「建議案不予採納」並說明原因,但引發網友不滿,有留言「難道這麼多人連署完全沒用?政府只有一句建議不採納就不用負責百姓的生活安全嗎?麻煩有本事不要課稅!爛鬼島!」

民眾在公共政策平台上提議「虐童致殘者,加重刑責至無期徒刑;虐童致死者,判處無期徒刑、死刑。任何虐童性侵案件,皆不得假釋。」
該提議指出,為保障兒童身心安全,提議增加虐童者刑責,提議一為刑法271條(殺人罪),增設虐童致死者,應處無期徒刑並且不得假釋或死刑。
提議二為刑法286條(妨害幼童身心健全發育罪),對於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發育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妨害幼童身心健全發育罪者,處2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這項提議共獲13萬8995人附議,並在3月16日通過成案,依規定,根據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第8點規定,主責機關法務部須於2個月內(5月16日前)完成具體回應。
法務部因此在5月16日正式回應該項議案「不予採納」。
對於提議一,法務部說明,所指有期徒刑刑度已違反刑法第33條規定,於法不符。且現行刑法第286條第3項、第4項對凌虐兒少致死行為最重為無期徒刑;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少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故建議不另於第271條殺人罪重複規範。
說明指出,現行刑事法律已無唯一死刑之刑責規定,俾使審判機關有適度裁量空間,提議建議處罰「意圖滅證」且處唯一死刑,是否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仍須斟酌。又刑法第165條已對湮滅證據行為定有刑責,並非不予處罰。是否尚有增訂需求,亦須斟酌。
至於提議二,法務部回應,提議所指第286條第2項刑度,已違反刑法第33條規定,於法不符。提議提高現行第286條第1項、第2項刑度,須與同條第3項、第4項併予考量。現行對於凌虐之定義,其犯罪手法上不限於強暴、脅迫而已,其他一切非人道之手法均屬之,「傷害」行為僅屬積極凌虐之其中一種行為樣態而已。在行為人施以凌虐但未成傷之情形,即處以提議之10年以上或20年以上有期徒刑,恐與憲法比例原則、罪責相當原則不符。
另外,法務部還強調,對於重大暴力犯罪受刑人,均從嚴假釋審核。假釋與否,是考量受刑人出監後對社會治安之危害可能性,如悛悔程度不足,未能完成教化而不適於復歸社會,自得不許假釋。對於是否修正假釋相關規定,針對特定罪名或犯罪類型增訂不得假釋條款,本部將廣納各界意見,審慎研議相關修法,以捍衛被害人權益,並維護社會安全。
不過,法務部回應該提議案後,不少網友紛紛在公共政策平台該項提議下留言,有人說「這什麼回復,爛政府」,也有人留言「一條人命就這樣沒了,還有什麼不予採納?祂是平白無故走的?所有施虐傷痕、傷口不是證據?不足以重判死刑?這樣的法律保護不了國家的人民,真的很可憐」。
也有留言「我完全看不懂也不想懂,難道這麼多人連署完全沒用?政府只有一句建議不採納就不用負責百姓的生活安全嗎?麻煩有本事不要課稅!爛鬼島!有本事刪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