剴剴案兒福聯盟社工陳尚潔涉過失致死案一審判決出爐,法院首次在司法判決中明確認定社工在兒少保護案件中的「保證人責任」。國教行動聯盟對兒童喪命深感痛心,並指出該案揭露的已不僅是個別刑責問題,而是台灣整體兒少保護制度亟需正視的關鍵課題。

國教盟青年部執行長李雨函表示,法院依據《刑法》第15條第1項的不真正不作為犯體系來認定社工的保證人地位,並非毫無法理基礎。從《兒少權法》的訪視義務、委託契約形成的個案照護任務,以及社工實際承接個案後所形成的制度性接管與事實承擔來看,本案確實已把「社工對受照顧兒童負有保護者保證人義務」這件事,首次具體推上司法檯面。
然而李雨函強調,這麼重大的責任不應只靠一個個案判決來具體化,而應由立法院公開討論後,回到法律明文。這反映出我國法制的落差——《兒少權法》雖有訪視與通報義務,但對收出養社工在何種情況下應負到何種注意程度,欠缺明確標準;社工師法重點放在專業資格與倫理規範,卻未對社工在刑法上的責任地位提供明文指引。

國教盟理事長王瀚陽強調,今天社會要討論的,不是社工需不需要負責,而是,如果國家要讓社工承擔保證孩子不再受害的法律責任,是否已經同步把責任分工、注意義務標準、危機升級機制與機構責任補齊。否則,兒少保護現場就會陷入最危險的狀況:法律責任升高了,但制度標準仍然模糊;個人可能被究責,但整個體系如何避免下一次悲劇,卻沒有被說清楚。
國教盟指出,此案揭露的制度問題至少包括:主責分工不明、跨單位資訊斷裂、高風險徵候何時必須升級處理欠缺明確標準、委外體系中主管機關與機構責任鏈不清楚,以及重大案件檢討機制欠缺足夠法制化。這些問題的真正風險在於,當法律沒有清楚告訴現場誰要複核、誰能升級、誰負最終補位責任時,高風險孩子就可能在制度縫隙中被漏接。
王瀚陽指出,機構責任與重大兒虐事件檢討制度,仍停留在不足夠完整的層次。這種個案式、事後式的法律建構,對兒少保護並不健康,因為它讓最重要的責任問題不是在立法程序中說清楚,而是在悲劇之後由法院一案一案補上。
國教盟表示,既然社工保證人責任已經在司法上被具體化,國家就不能再迴避修法。國教盟提出兩項主張:一、立法院應立即召開公聽會,正式討論社工保證人地位與兒保案件責任歸屬;二、儘速啟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法。三、儘速啟動《社會工作師法》修法。
國教盟最後強調,剴剴案真正留給台灣社會的,不應只是一紙判決,而是一個更大的制度問題。真正對剴剴負責,不只是究責個人,而是讓兒少保護所需的責任鏈、判斷標準與制度配套,被清楚寫進法律,讓下一個剴剴案不再發生,讓高風險孩子能更早被看見、更快被救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