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94年修正前刑法第80條有關追訴權規定,就性犯罪被害人為兒少的情形,過度限制請求國家追訴犯罪權利,違憲。自判決公告之日起失效。

判決並指出,13件聲請案件確定終局裁定均違憲,廢棄並發回各該管轄法院。
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的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為20年;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為10年;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為5年;1年未滿有期徒刑為3年;拘役或罰金為1年。
另方面,立法院已於今年7月7日三讀通過增訂刑法第80條第3項規定,經總統於同月22日公布,規定犯刑法所規定的特定妨害性自主犯罪者,於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不計入追訴權期間。
本件憲法法庭判決聲請緣由包括,1名女子於85至88年間未滿14歲,在此期間遭堂哥性侵及強制猥褻,長大後於110年12月間提出告訴。士林地檢署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認為追訴權時效已於108年間完成,處分不起訴。女子聲請交付審判,士林地方法院以同樣理由裁定駁回確定。
女子認為,士林地院的刑事裁定及所適用的刑法第80條,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6條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第23條的比例原則,以及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保障性別平等的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受理11名聲請人、13件聲請案,並於今年3月間舉行不公開說明會,邀請聲請人、訴訟代理人、相關機關及鑑定人出席。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的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2項規定,就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權勢性交、乘機猥褻及拍攝性影像等犯罪追訴權時效期間的計算,於被害人為兒童、少年時,未考量被害兒童、少年通常不能及時揭露被害事實,致過度限制其請求國家追訴犯罪權利。
判決表示,於此範圍內,侵害受憲法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與憲法保障兒童、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意旨有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判決並指出,13件聲請案件確定終局裁定均違憲,廢棄並發回各該管轄法院,並應參照115年7月22日修正公布的刑法第80條第3項規定計算追訴權時效期間,於被害人滿20歲前,不予計入。
憲法法庭指出,本件關於妨害性自主罪部分,立法院已經增訂刑法第80條第3項規定,明定在被害人滿20歲前,不計入同條第1項的追訴權時效期間,但此次修法並未及於關於拍攝兒童、少年性影像的性剝削犯罪的追訴權時效期間,相關機關仍應依本判決意旨妥速通盤檢討修正相關規定。
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與朱富美持續未參與評議,由實際參與評議的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與尤伯祥做成本件判決。
另外,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也透過媒體發布法律意見書,認為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等均未違憲,追訴權時效完成後不得藉違憲審查恢復已消滅的追訴權。(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