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男性侵13歲少女害墮胎 法院輕判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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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歲的黃姓男子在臉書(facebook)結識國中7年級要升8年級的女學生,去年7月放暑假期間,相約在新北市樂華夜市見面,黃將少女帶回家,不顧少女以手推、口咬等方式拒絕,發生性行為後害少女懷孕,家長帶女兒去墮胎並報警處理,法官認為,黃男無從得知少女未滿14歲,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可上訴。

黃男被捕時說,他不知道少女未滿14歲,直到自己被通緝,警察上門,才知道自己性侵未滿14歲少女。黃聲稱,案發當天兩人約在樂華夜市旁,坐在機車上聊天,之後騎車載少女返回自己住處,上午9點多,他強行脫下少女的衣、褲發生關係。而少女證稱,她將黃推開,一直反抗,還打他、咬他,黃男並未理會,性侵得逞。

少女臉書上標明「1997年」出生,而且出門時有化有淡妝,黃稱看起來和他同年,大約19、20歲,不知道少女還有2個月才滿14歲。但少女聲稱,利用MESSENGER聊天時,有說自己實際年齡只有13歲,但未保留對話紀錄。

判決指出,網路交友為了保持神祕感,都會隱藏自己的年齡,而且,一般人很難想樣,未滿14歲少女會在凌晨5點出門,黃無法判斷少女未成年,加上梳妝打扮,黃很容易誤以為少女已經成年。

法官認為,少女與黃發生性關係前,已經明確表達拒絕的態度,黃仍以強暴的方式發生性關係,侵害少女身體自主權,導致少女懷孕並施行人工流產,造成難以彌補的創傷,又沒有與少女和家長達成和解,判決3年4月。

中時 李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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