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台灣之星導致頻寬超標 台灣大:繳回頻寬將傷害用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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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電信業者合併後引發頻寬超標爭議(免費圖庫/pixabay)

(中央社記者江明晏台北26日電)針對頻寬超標爭議,台灣大哥大今天說明,目前主張一切合法,且「5家業者有1/3限制是防壟斷,只有3家的1/3限制是防競爭」;為保障用戶權益,繳回頻譜是台灣大最不願走的路。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規劃在9月29日、30日分別針對台灣大哥大合併台灣之星、遠傳電信合併亞太電信舉辦聽證會,頻寬可能涉及1/3上限規定的處置成為各方關注焦點。

台灣大哥大技術長郭宇泰今天接受媒體訪問時提出三項觀點,第一是適法性及所謂「競標時的承諾」,第二是限制競爭,第三是資源合理分配。

針對中華電信等對手強調要尊重法遵,他說明,「競標當時法規絕非萬年契約」,所有行動業者已於民國109年完成轉軌「電信管理法」,之下的「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於109年7月公布實施,在法規討論公告期間沒有業者對第12條提出異議。質疑對手業者現在才提出異議,「不是真正面對法遵的態度」。

他強調,如果頻寬不得超出1/3是鐵律,那第12條第4點的「經主管機關考量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等市場因素,其合計頻寬得不受第一項限制」,也應該是鐵律。

而針對為何頻寬總量是否超標,且超標數量市場上有不同說法,郭宇泰說,差異點有三點,第一是總頻寬(分母)中算不算釋出但未標出的頻段,第二是TDD 2600MHz的護衛頻段算不算「可使用頻寬」,第三是亞太電共用中華電2100MHz的10MHz算不算。

台灣大總結指出,即使用最寬鬆標準,電信三雄都有超標。

他也質疑,自4G以來,台灣電信市場一直都是1大、2中、2小的格局,眾所周知,頻譜為電信產業經營根基,也是最稀缺的資源;歷年頻譜競標過程中,中華電挾其市占率絕對優勢,每次都是標好標滿,持續累積業界最大頻譜資源,其中一個目的,就是防止挑戰者後來居上。

他指出,台台併後無論3GHz以下、6GHz以下總頻寬及用戶數與龍頭相比,仍處於相對劣勢,如何承擔得起「限制競爭」之名,質疑中華電想用最大資源拿最多頻譜限制競爭,建議「拿掉道德面具」。

台灣大指出,「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已預留主管機關裁量權,且中華電信已依該規定被通傳會核准在中華電、亞太頻譜交易案中,超標持有頻寬,已有前例在先;如今無視該項規定存在,是否認定第12條第4項為僅限中華電使用的「帝王條款」。

此外,針對1/3上限,他指出,3家業者維持1/3上限將無法運作,形同無法競標頻譜,不如改分配制,將會齊頭式平等缺乏競爭,「5家1/3限制是防止壟斷,3家1/3限制是防止競爭」,恐怕會淪為台灣電信市場最糟糕的結局,建議參考先前的研究案例,上限應該放寬到至少40%。

台灣大強調,對手都強調「超標繳回是鐵律」,郭宇泰說,如果輕易就可以繳回,代表沒有在運用,主動繳回等於拋棄責任,藉由繳回閒置中不建設的頻段,甩開責任,每年還能少繳頻率使用費,為質疑對手「看似豪氣干雲繳回」,實則傷害數百萬用戶權益。

他認為,閒置頻譜與幾百萬用戶使用頻譜的重要性不可一概而論,競業欲繳回閒置頻譜以降低成本,罔顧原台灣之星280萬用戶的使用權益。

針對用戶權益,台灣大商務長林東閔表示,不希望再多挑起爭端,希望保障台灣之星280萬用戶的使用權益;台灣大強調,合併後一定會把台灣之星一視同仁、無差別待遇,對頻譜享受一視同仁。若繳回頻譜,新台灣大980萬戶都會受到影響,而繳回頻譜是台灣大哥大最不希望走的路。

頻譜繳不繳回之間,是否有第三條路?台灣大指出,希望主管機關參考國外奧地利和愛爾蘭例子,能爭取保留頻譜,回饋增加社會公益,顧及台灣電信市場的向上發展,例如提供足夠的MVNO,創造市場好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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