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將銀行帳戶借給小額放貸業者使用,未料業者客戶是詐團的人頭戶,使用同一個帳戶匯款還錢,男子被當作第二層人頭戶送辦,最後法院以證據不足判決無罪。

判決書指出,男子於2024年2月間將帳戶借給從事小額放貸的業者使用,該業者因自身帳戶無法使用將男子提供的帳戶進行小額放貸業務,一名借款人顏姓男子為詐團人頭戶,有被害人遭投資詐騙匯84萬多元至顏男帳戶,顏男將其中2100元轉入男子帳戶。
男子因此遭檢警認定是詐騙集團第二層人頭戶,儘管男子否認參與詐騙,只坦承確實有借出帳戶借給小額放貸業者使用,仍遭檢警依違反詐欺罪嫌將他移送並起訴。
案經嘉義地院審理,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發現,顏姓男子除了是詐團人頭戶外,也曾向放貸業者借款2萬1000元,約定每日還款2100元,這部分有雙方對話紀錄可以佐證,可見男子帳戶多出來的2100元應為顏男還款款項。
法官認為男子若是詐團第二層人頭戶不可能只轉入2100元,這與一般詐團洗錢手法及金額明顯不同,另檢方無法提出其他證據證明男子涉案,依現有證據難以認定阿輝有幫助詐團的犯罪行為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