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則緯/綜合報導
高雄劉姓人妻因工作結識張姓男子,兩人隨即發展不倫戀,張男每月提供10萬元零用金給劉女,甚至還買名車、豪宅給她。丈夫發現後憤而提告張男引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橋頭地院審理時發現劉女是出於自願,並表示「張男對我更好」,因此判張男無罪,可上訴。
(圖/示意圖/取自pexels)
判決指出,張男於2020年8月因工作關係認識劉女,並提供她每月10萬元零用錢花用,及價值216萬元的名車代步,且承諾倘若離婚會贈與房子供兩人憶起生活。
丈夫意外從劉女手機及車記錄器發現這段妻子與張男的曖昧對話,憤而對張男提告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橋頭地院審理認為,劉女坦承她會想跟丈夫離婚,是因為張男表示會對她更好,法官勘驗兩人對話紀錄後,認為本案被害人離家是出於自願,非受被告之引誘,因此判張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