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與失智也能安樂死 「病主法」實行細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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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明年1月6日正式實施「病人自主權利法」,衛生福利部在今(3)日發布「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及「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等配套法規,釐清最具爭議的永久植物人、重度失智等判定、執行的議題,同時也明訂執行關係人的方式與順位。

今天公布的「病主法施行細則」將可釐清相關疑義與執行細節規定,包括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或極重度失智等4類必須實施預立醫療決定的臨床診斷標準。

衛福部同時發布「預立醫療決定書」格式,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可以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先立下書面的預立醫療決定,選擇接受或拒絕維生醫療或人工營養。

「病主法施行細則」的重點在於臨床醫療決定的同意,應以「病人同意為優先,關係人同意為輔助」。意願人可以同時指定多位醫療委任代理人及其順位、權限。例如,意願人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2人以上者,先順位者連繫不上、改由後順位者決定,已經決定後,先順位者不得反對。

而預立醫療決定書掃描電子檔的法律效力等同正本,意願人的臨床書面決定與預立醫療決定不同時,應依其書面明示的意思,但如選擇拒絕維生醫療或人工營養者,在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前,仍應依照原先預立醫療決定內容執行。

細實行則明定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及極重度失智等5種臨床狀況之判定基準。包括外傷所致逾6個月、非外傷所致逾3個月無恢復跡象與腦部重傷害難恢復意識,而重度失智以臨床失智評估量表3分以上,功能性評估量表達7分以上。

衛福部表示,明年1月實施「病主法」,將讓台灣病人的尊嚴善終權利向前邁一大步,民眾可至有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醫療機構進行諮商,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完成健保卡註記作業。

中時 陳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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