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法案政院拍板提覆議!卓榮泰盼立院再審獲致最大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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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嘉男/綜合報導

針對立院日前三讀通過的國會改革法案,行政院會今(6日)開會討論後,有違反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以及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等窒礙難行之處,待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行政院針對國會改革法案,待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攝自中天新聞)

行政院新聞稿指出,立法院本年6 月5 日函以,旨揭兩案之修正條文分別依據該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等,以及該院委員傅崐萁等52 人及委員翁曉玲等19 人擬具之提案併案審議,經提報該院第11 屆第1 會期第15 次會議討論決議:「修正通過。」,並已咨請總統公布。旨揭兩案之全部條文,經研議結果,有違反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以及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等窒礙難行之處。

行政院表示,本案經研議後,有違反憲法、民主程序、法律正當程序、侵害人權之虞,包括「審議程序違反民主原則;要求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以及備詢違反憲法;立法院質詢權、調查權以及聽證的行使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以及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人事同意權的行使也可能影響憲法與法定機關職權的行使;藐視國會罪的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等窒礙難行之處,爰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辦理。

行政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也有責任捍衛憲政秩序、守護人民的基本權利。民主政治應經由討論與溝通的過程來建立共識,本次提出覆議的目的,絕不是要升高朝野的對立與衝突,而是希望透過憲政運作的過程,請立法院藉由再次審視法案的內容,找出符合憲法與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

綜上,本次立法院決議通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5 章之1 章名及第141條之1 條文,既經本院研議有窒礙難行之處,爰擬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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