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下令!含糖碳酸飲料不能標「高、富含」維生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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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央社

食藥署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未來含糖碳酸飲料都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的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預告評論期為60天。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發布新聞稿表示,參考國際規範與產業實務情形,及國人營養狀況,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接受媒體電訪指出,修正主要有3大重點,影響最大就是限制含糖碳酸飲料宣稱營養素,未來糖碳酸飲料可標示「添加維生素C」或「每100毫升含維生素C 50毫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但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的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

他進一步說明,過去含糖碳酸飲料只要糖所占的熱量沒有超過10%,可宣稱含營養素,但衛福部國民健康署等單位反映,台灣是飲料大國,含糖碳酸飲料對國人健康影響甚大,決定進一步加嚴限制。

此外,為了與國際接軌,這次不再限制可以宣稱的營養素項目。林金富說明,以前僅開放8項營養素,待修正草案上路後,只要內含有成分就可以宣稱。

當產品於外包裝表達該產品具有特定營養素性質時,可標示如:「本產品含葉黃素」、「每份含蛋白質○公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並應於營養標示內標示其宣稱營養素含量。

食藥署表示,修正草案重點還包括增加「高、多、富含」等營養宣稱的營養素及其含量基準,例如固體產品宣稱「高維生素D」,該食品每100公克所含維生素D須達到或超過3微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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