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平常會將車輛停放在市區騎樓,屢次遭警方開罰,一度吃下4張罰單,事後她指控自己遭到警方刁難,提出申訴後遭駁回,於是改用提告的方式為自己討公道,無奈,法院認為警方舉發及監理所處分均符合法令,並無違法或裁量失當,駁回其訴訟。

判決書指出,這名女子先前將車輛停放在自家門前的騎樓,不過警方認定她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的「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對她做出開罰。
這名女子表示,過去曾有員警建議:「保留50公分通道就不會被取締。」儘管她有照做,將車輛横停騎樓、保留左右各50公分通道,但還是挨了罰單,而她後續也不服判決,質疑警方刻意挑選11時40分這種深夜時段,明顯規避規定的「深夜時段應先勸導」原則,甚至一度讓她在3個月內吃到了4張罰單,同時也違反比例原則。
警方一開始表示是接獲檢舉,但後來又改口說是「員警逕行舉發」,遭女子指控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不過監理所則指出,如果警方接獲民眾報案抵達現場時,發現真有違規,有權逕行舉發,且法規規定,如果車輛停放2小時且駕駛也沒出現,警方得依法連續舉發,而女子的車輛停放遭開罰的時間,落在晚間7時及11時,「深夜不得舉發」 的規定適用於0時至6時,因此這個指控也不成立。
法官後續審理此案,認定女子將車停放在騎樓的行為,確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56條與第85條之1,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112條等規定,騎樓屬於人行道,不得停車,加上她在2021年就因同一件事在同一地點受罰,顯然她知道該處不能停車但又屢犯。
此外,儘管女子表明自己有改善停車方式,但既有違規行為無涉,法院認為警方舉發及監理所處分均符合法令,並無違法或裁量失當,駁回其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