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緯/綜合報導
台南市議會正副議長賄選案今(2)日依《選罷法》等罪起訴民進黨籍台南市議長邱莉莉、副議長林志展、前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等10人,其中被檢方認定為「總操盤手」的郭再欽羈押2月,今移審獲台南地院裁定300萬元交保。
郭再欽(圖/資料照)
台南議長賄選案羈押6人,包括郭再欽、台南市區漁會理事長「土雞仔」林士傑、無黨籍台南市議員黃麗招、前國民黨台南市議員李文俊及女密友黃怡萍、不動產開發商楊志強,全案今起訴後,台南地院召開6人接押庭,裁定郭再欽300萬元交保,林士傑200萬元交保,黃麗招、李文俊均100萬元交保,黃怡萍50萬元交保。
裁定理由指出,郭再欽等人雖否認犯行,但相關證物及證人證詞已調查完畢,認定被告應無勾串證人之虞,又考量被告於國內均有固定住居所,且均有正當工作及相當名望,應無逃亡之虞,認定無羈押必要,分別准予交保並限制住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