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罷免才開跑史書華就翻車?元配抓包偷吃告小三 法院判賠20萬

分享:
0:00
volume_up

大罷免潮來襲,波及多位藍營立委,其中罷免藍委葉元之,是由牙醫史書華領銜。但史書華卻傳出被元配發現外遇,他的元配更對小三提告侵害配偶權,新北地方法院判決,小三應賠償給史書華的元配20萬元。

牙醫史書華。(圖/中天新聞)

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史書華和原配結婚多年,育有二名子女,家庭關係和樂,夫妻感情甚佳。但不料從2021年初開始,史書華不時以細故責備原配,並以夫妻關係出現問題,要求原配進行心理諮商及婚姻諮商。起初,元配不疑有他,仍盡力配合,以期維繫婚姻。但後來史書華的元配查看史書華的Line對話紀錄後發現,史書華的外遇對象,曾以「丁醫師」、「劉醫師」等不同化名,與史書華聯繫,且雙方對對話內容十分鹹濕,法院也據此認定,二人互動確實逾越正常異性朋友之交往界線。

判決書指出,小三明知史書華為有婦之夫,但竟不顧原配感受,於交往期間不斷傳送鹹濕訊息及裸照,並經常於晚間或深夜邀請史書華前往家中幽會,甚至在原配返回高雄娘家時,要求史書華不要去找原配,企圖破壞元配家庭,令史書華的元配在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侵害原配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判決書還提到,史書華更為了與小三進一步開展不倫戀,於2023年7月間上班之際,將住處全部搬空,還把兩名子女直接帶走,讓原配驚嚇不已,不久後原配即收到史書華提出離婚起訴狀,才驚覺史書華早有離婚預謀,讓原配心灰意冷而於2023年10月4日與史書華調解離婚。

史書華的元配援引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等規定,要求小三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且考量小三在業界頗具名望,收入頗豐,更為有夫之婦,應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應新台幣100萬元。

新北地方法院認為,小三與史書華的行為,足以破壞原配與史書華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小三與史書華為侵害原配配偶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對外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且無證據證明該二人間就應分擔額另有約定,故依民法第280條規定,被告與史書華內部間即應平均分擔義務。

新北地方法院裁定,史書華的元配就本件侵害配偶權事實得請求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以40萬元為允當,則小三與史書華對原配賠償責任之內部應分擔額應各為20萬元。而原配又已以本院112年度家調字第1446號、第1950號調解成立筆錄第七項約定,免除史書華對原配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債務,但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如前所述,揆之民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小三與史書華應分擔之20萬元損害賠償金額範圍內同免責任,至史書華應分擔部分外之金額,仍不免其責任。據此,原配仍得向被告請求20萬元(計算式:40萬元-20萬元=20萬元)。

留言衝人氣 23則留言

登入留言有機會獲得旺幣哦!
NO MESSAGE 無任何留言,趕緊搶頭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