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無保請回」代表無罪嗎?律師鄧湘全帶您秒懂羈押一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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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於台北市長任內涉京華城案索賄圖利遭聲押禁見,法院今(2)日裁定無保請回。律師鄧湘全透過臉書,說明什麼是「無保請回」;至於要羈押的前提為何,鄧湘全說,「大致原則說來,就是我法官至少要有認定你百分之五十以上有罪的程度,我才會押你啦!」

台灣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步出地院發表簡短談話。(圖/中天新聞)

鄧湘全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就有可能被法院裁定羈押。

鄧湘全進一步說,假如有前面犯罪嫌疑大及逃亡或勾串證人之虞等情形,但並無羈押之必要,法院會要求「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就是交錢保人或限制住在家裡頭不能亂跑出國之類的。如果連犯罪嫌疑重大都不構成,這時連交保或限制住居都免了,這就是「無保請回」。

羈押被告最大前提必須是犯罪「嫌疑重大」!什麼是「犯罪嫌疑重大」?

鄧湘全指出,法院判決「有罪成立」,必須是證據已達「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白話來講判有罪是「百分之一百確信的程度」,是「沒有疑問的」。法院判斷「犯罪嫌疑重大」,必須是證據已達「某種層度大概有罪的證明程度」,白話來講犯罪嫌疑重大是「大概百分之五十相當程度確信有罪的程度」。

鄧湘全說,對於一個犯罪事實的認定,要依證據來判斷,基本上看待一個犯罪事實,是從無到有,一開始有跡象讓人「想像」,接著「懷疑」,然後「可能」。後來有證據出現了,慢慢可以「說明」,證據愈來愈多了,開始可以從「釋明程度」(解釋說明)往前推進到「證明程度」(證據明確)。

因此,鄧湘全表示,從「想像、懷疑、可能、說明、釋明、證明」,法院如果要羈押被告,至少要到達「釋明與證明之間」的程度,若寬鬆 一點,釋明程度就可以羈押了。

最後,鄧湘全指出,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 333 號刑事裁定表示:「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故關於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以自由證明為已足;至於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乃本案實體上應予判斷之問題。」

鄧湘全強調,刑事訴訟法講證明有兩種,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有罪要嚴格證明,羈押要自由證明,一般人應該聽不懂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其實,大致原則說來,就是我法官至少要有認定你百分之五十以上有罪的程度,我才會押你啦!他希望,「每位法官」在「每個案子」,都會貫徹這樣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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