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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林懷涉嫌獲得大陸資金,以辦餐會、資助返台機票等方式拉抬時任總統候選人韓國瑜選情,遭判刑3年2月定讞,入獄後聲請再審遭高院駁回,日前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林懷等人涉嫌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在大陸湖南省舉辦尾牙聯誼暨台灣同胞返鄉投票大會活動,提供免費食宿及價格不菲的抽獎活動,宴請500多名台商及台生,為國民黨及時任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韓國瑜拉抬造勢。
檢方查出,林懷等人另舉辦返台投票優惠機票活動,原價人民幣1560元的機票,可補助幾近全額的人民幣1550元。藉此方案於投票日前搭機返台的台商約有200多人,涉嫌期約賄選。
台北地檢署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罪嫌起訴林懷;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刑林懷3年10月,褫奪公權4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酌林懷等人於審理時供認犯罪,改判3年2月,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林懷入獄服刑後聲請再審,以有新證據為由向高院聲請再審遭駁回。林懷不符,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林懷抗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棄置多數有於他的證人證述,且有部分證人未被傳喚到庭作證,有濫行認定事實的違誤;此外,本案於偵審時未採證、審酌他傳送給中國人的「瀏陽台商是否返台投票情況」檔案,請求開啟再審。
最高法院認為,原確定判決就卷證資料相互參酌、判斷,沒有違背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林懷所主張的新證據,並不具備新規性,未能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確定。(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