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緯/綜合報導
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擔任桃園市長任內涉及華亞科土地開發弊案,涉嫌收賄500萬元,遭桃園地檢署約談聲押,以500萬元交保,檢方抗告,高等法院發回桃園地院更裁。
高院裁定指出,桃園地院原審並未於裁定中說明鄭文燦究竟有何羈押之原因,若鄭文燦有羈押原因是否均無羈押之必要?原審未予以說明其認定依據,自無從判斷其適法、妥當性。
高院法官認為,檢察官已於聲請羈押理由書及抗告書中敘明尚有傳喚桃園市府相關局處公務人員以查明本案事實之必要,則相關共犯或證人與被告間是否尚有聯絡本案案情之可能?衡以共犯間具有利害關係,彼此存有相互勾串供詞、互為維護之高度可能性,復酌以鄭文燦於本案之地位、角色及參與程度,是否能排除其影響與其具有一定上下隸屬關係之共犯或證人陳述之可能性?再酌以現今通訊軟體發展程度甚易被用以聯繫勾串或影響相關人未來陳述之可能性,在全案情節尚未調查釐清前,鄭文燦及其他共犯、證人間是否仍有勾串之可能?原審之諭知是否即能排除被告逃亡,甚或排除被告與其他共犯或證人互相聯絡本案案情而串證、滅證之可能?以上,均未見原裁定詳予論述,顯有理由不備之違誤。
高院法官認定,桃園地院裁定既有上開不當之處,於法要屬無可維持,應予以撤銷,發回桃園地院做更為妥適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