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詐騙虐囚3死案首腦「藍道」杜承哲案發後逃亡遭緝獲,一審依私行拘禁致死等罪判處無期徒刑。二審今考量他為最核心角色,雖已賠償2名位死者家屬,仍判無期徒刑。可上訴。
此外,同案被告薛隆廷、洪俊杰也遭判處無期徒刑;王昱傑因在組織的工作重點為指揮洗錢及綁定、驗證人頭帳戶,惡性相對於杜承哲、薛隆廷、洪俊杰對被拘禁人施暴、凌虐的犯罪過程參與程度低,獲改判26年徒刑。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本案266名被害人遭詐,總金額為新台幣3億9341萬多元。杜承哲等人對部分被拘禁人,犯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共50罪,原審就此部分為不另為無罪諭知,有違誤。
高院指出,杜承哲等4人於高院審理時,積極與部分死者家屬、被拘禁人、詐騙被害人成立調解或達成和解,賠償全部或部分金額完畢。
高院表示,杜承哲、薛隆廷、洪俊杰雖於高院審理期間與受拘禁或受詐騙的被害人談和解,賠償全額或部分金額,杜承哲並已賠償其中2名死者家屬完畢,但是相較整體犯罪規模與各自取得的犯罪所得仍有差距。
高院指出,杜承哲等3人均是本案犯罪集團中最上層、最核心角色,參與組織運作最深,所為侵害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法益的情形極端嚴重,其中私行拘禁致死的犯行部分,有量處最重徒刑(即無期徒刑)的必要,以彰顯對於生命法益的重視。

判決指出,杜承哲於民國111年7月、8月間發起本案犯罪組織,與境外機房及負責第二、三層轉帳水房等後端洗錢團隊合作,繼而招募薛隆廷加入擔任其助理,協助操縱、指揮犯罪組織,薛隆廷再招募洪俊杰與王昱傑加入成為杜承哲的重要助手,負責指揮集團成員從事相關轉帳、洗錢工作。
判決指出,杜承哲等4人與之後加入組織的傅榆藺等24人及3名未成年人,於111年9月24日至11月3日間,招攬61人提供銀行帳戶(即俗稱車主)作為收取詐騙金額及洗錢之用,再將車主先後誘至中壢與淡水租屋處拘禁,以手銬、電擊棒等工具傷害、限制其等行動自由,再強盜其中50名車主財物一空,更於車主飲食中摻入第三級毒品使其等昏睡以利掌控。
杜承哲等4人雖未在拘禁現場,卻能透過現場監視系統及組織成員定時上傳錄影畫面至通訊群組的內容,知悉並掌控被拘禁人狀況,因而可預見受拘禁人所處環境惡劣,身心飽受折磨情形下,極欲逃跑、脫離,過程中可能墜樓導致死亡結果,也得預見被拘禁人如身有疾患未獲及時救治,易發生死亡結果。
被拘禁人黃姓車主不堪身心折磨凌辱,循浴室窗戶逃脫,失足墜樓身亡;另2名車主則因未及時就醫獲得治療而死亡。
杜承哲基於遺棄屍體犯意,與少年等人將3具屍體分別遺棄在南投、桃園等山區邊坡。檢警循線前往淡水、中壢據點查獲,救出尚存被拘禁人58人,全案曝光。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杜承哲等4人均為無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