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擬修嚴「逃兵最低刑度1年、不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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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近年逃兵案經法院判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以易科罰金執行居多,恐衍生「得以金錢代替兵役義務」錯誤認知,國防部日前預告修正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部分條文,逃避兵役等罪增列最低法定刑為1年有期徒刑,以收嚇阻之效。

兵役示意圖。(圖/中天新聞)
兵役示意圖。(圖/中天新聞)

國防部11日在官網發布行政公告,預告修正「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部分條文,將現行針對逃避徵兵處理或逃避預備軍官、士官、常備兵或補充兵現役之徵集等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防部說明指出,鑑於近年逃避兵役案件經法院判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以易科罰金執行結案居多,恐衍生「得以金錢代替兵役義務」的錯誤社會認知,致難以嚇阻有心人士犯罪意圖,影響兵役制度的公平性,不利國家安全與社會公信,因此進行修正,增列最低法定刑為1年有期徒刑,以維護兵役制度公平性並收嚇阻之效。

此外,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現行條文,針對逃避動員、臨時召集,或應受預備軍官、士官、常備兵或補充兵現役之徵集、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於入營前逃亡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條文改為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防部說明,考量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必以國家處於遭遇戰爭或非常事變之時,如受召集人逃避召集,事後經法院判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而得以易科罰金執行結案,恐使有心人士產生僥倖心態,影響國家動員戰力整備,因此修正條文,增列最低法定刑為1年有期徒刑,以收嚇阻之效,利於國家臨時動員的戰力整備及士氣維護。

為維護兵役公平,修正條文增列,逃避兵役逾除役年齡後,始經查獲者,加重其刑至2/3。

國防部解釋,役齡男子對自身兵役義務當有相當認知,逃避兵役超過除役年齡才經查獲,或役齡前出國至除役後才返國者,因已除役不再具兵役義務,縱經查獲仍不再徵集入營,為維護兵役公平,因此增列犯逃避兵役之罪,於除役後始被查獲者,加重刑期至2/3,以維護兵役制度公平性,杜絕僥倖心態。(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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